政策汇编
一、就业优惠政策
1.企业职工培训政策。各类职工在岗前或脱岗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超过每人1800元、18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招用新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18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
2.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确定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补贴资金直补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新人社规〔2023〕3号)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当年新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4.就业见习补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认定企事业单位为就业见习单位,组织离校2年内(毕业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号)
6.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地区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54号)”。
7.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财政部门原则不予贴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4〕4号)
二、财税优惠政策
1.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2.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3.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
4.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
5.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款所称鼓励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9.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金融扶持和贷款贴息政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证监会在北京联合签署《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可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所谓“即报即审”政策,就是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
——《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2.对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给予补助。①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②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③企业向境外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核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已在境内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外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不再享受境外首发上市补助。已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内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亦不再享受境内首发上市补助。④企业成功在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9号)
3.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民营企业再贷款。对符合条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民营企业再贷款,当前再贷款利率不高于1.25%,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逐步降低企业融合融资成本。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四、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在县城和乡镇新建、改扩建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和建设农贸市场等项目。对确属以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为主要目的,有利于培育壮大贫困地区产业,利用补助资金在县城和乡镇新建、改扩建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和建设县、乡农贸市场等项目,可以使用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凡使用补助资金作为投资来源建设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农贸市场等项目,必须向贫困户无条件提供不低于30%的用工岗位。
2.冷藏库、保鲜库项目。对能满足贫困地区生产发展需求、带贫减贫作用明显的冷藏库、保鲜库项目,项目投资可由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3.“以奖代补”项目。对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和“农字号”龙头企业,能够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且带贫减贫效果明显,企业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贫困户当年稳定就业9个月以上,可按照每人1000-2000元标准从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五、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
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主要为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同时,对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承保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担,政策执行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1.支持领域: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绿色矿业产业、粮油产业、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旅游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绿色有机果蔬产业、优质畜牧产品产业、煤炭煤电煤化工、油气生产加工等所属经营主体、“一带一路”和乡村振兴的市场主体。
2.企业准入条件:①在克州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有稳定现金流、正常纳税的企业。②企业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和贷款金额相匹配的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且贸易背景真实有效。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重大舆情、环保等风险事件,股权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④企业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⑤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资领域。⑥连续半年提供稳定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的(含5人),或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3.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录库,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州级对口单位形成“风险补偿金”拟支持名单,州级对口单位按月推送自治州财政局。
4.贷款额度:对单户企业的贷款额度,小型企业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额度50—100万元,鼓励发放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克财金规〔2025〕1号)
六、无还本续贷政策
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还款意愿、信用状况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且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在贷款到期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政策支持范围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经营性贷款,以及在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具体办理流程及贷款条件以各银行业机构为准。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
七、自治区工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政策
对列入2025年自治区工业重点领域节能改造项目库的项目,主要采取补助、奖励、贴息三种支持方式。补助适用于工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预计实施效益(优先考虑节能量、节水量、资源综合利用量)和总投资额度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适用于国家级绿色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包括获得2025年度国家级零碳园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能效及水效“领跑者”等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工业领域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称号,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贴息适用于工业绿色信贷项目,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单个项目年度贴息比例不超过50%,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自治区工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工信节能〔2025〕9号)
八、土地优惠政策
1.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业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旅游项目中为观景提高便利的阳光台、栈道及毡房季节使用土地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不硬化地面,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景区内建设亭、厕所、步道、索道基座、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和消防、供水供电等设施用地,可按“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管理,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外政府配建的非盈利性停车场、广场、绿化等设施用地,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市政广场和公共绿地等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关于印发《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4号)
2.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3.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且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22〕48号)
4.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国有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
5.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1)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2)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实行低价鼓励支持政策: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1)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2)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3)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6.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九、电力优惠政策
1.工商业电价政策。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自2022年3月9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尽快进入,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试行)执行。非电网直供一般工商业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优化峰谷时段划分。1.峰谷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即:高峰时段为8:00-11:00,19:00-24:00;平时段为11:00-13:00,17:00-19:00,0:00-4:00;低谷时段为4:00-8:00,13:00-17:00。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6 年中长期交易按照 24 个时段组织实施,经营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并约定 24 个时段电量、价格等关键要素,具备条件后经营主体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确定日曲线形成方式、结算参考点。2.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度扩大至75%;3.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 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10、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10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
2.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克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新疆电网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312元/千瓦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
3.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能农作物种植用电。(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6)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7)农业排灌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排灌及排涝用电。包括排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深井高扬程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防风治沙用电、荒山绿化打井抽水用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
4.部分环保行业基本电费减免扶持政策。(1)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基本电费。我区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2)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基本电费。现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至2030年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恢复扩大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就业〔2023〕551号)
5.纺织企业特殊电价政策。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继续执行特殊电价政策,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元/千瓦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 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
十、水利设施建设政策
1.重大引调水工程、大中型水库。(1)项目范围,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库工程、中型水库工程。(2)建设标准和补助比例,重大引调水工程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项目资本金的2/3;大型水库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项目资本金的60%;中型水库工程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中央新疆专项资金中解决,其中对贫困县补助总投资的70%,对非贫困县补助50%。
2.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提升改造项目。(1)项目范围,须在纳入国家确定的大中型灌区名录内选择。重点支持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渠首工程、输水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内容。(2)建设标准和补助比例,大型灌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总投资的80%比例给予补助。
3.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须在全疆地方县(市)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营农场、林场、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范围内选择。重点支持工程标准低、水量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4.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等其他水利专项工程。(1)项目范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须在纳入国家确定的中小河流名录内选择,并主要在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在防洪薄弱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有防洪任务的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范围内选择。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重点支持集中治理保护区内人口较多、经济集中,防洪标准低、问题比较突出的、洪涝灾害比较严重,且近年来发生过较大洪水的重要河流的重点河段。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须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主要选择范围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闸或四类闸范围内选择。应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支持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病险程度重、除险加固效益明显的项目。(2)建设标准和补助比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60%。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项目中央投资按项目总投资的80%比例给予补助。
十一、铁路货物运输政策
1.铁路货物运输。(1)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5分钱,即由现行13.01分钱提高到14.51分钱。调整后仍按(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等铁路(以下统称“大秦4线”)与其他铁路跨线煤炭运输,西康铁路、益湛铁路永马段、集通铁路、萧南铁路与其他铁路跨线货物运输,以及喀什—和田铁路、京广铁路广坪段货物运输执行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大秦4线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提高1.5分钱,即由现行7.51分钱提高到9.01分钱。(3)经兰新、南疆、青藏铁路运往内地方向的纺织品(含皮革、皮毛及其制品)、鲜活货物、农副产品、饮食品,在兰新铁路武威以路段、南疆铁路、青藏铁路免收铁路建设基金。(4)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国铁普通运营线以国家规定的统一运价为上限(执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或浮动上限价为上限),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10号)
十二、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
1.认定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2〕2号)
2.自治州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自治州党委 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党发〔2022〕19号)
3.评价入库奖励。自治州对评价备案入库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对再次通过评价的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自治州党委 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党发〔2022〕19号)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44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2〕2号)
8.自治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在享受自治区研发费用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2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 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 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 3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 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自治州党委 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克党发〔2022〕19号)
十三、专精特新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策
对申报认定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
十四、社会健康、养老产业扶持政策
1.建立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第7号)
4.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
5.落实好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
十五、畜牧产业扶持政策
1.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项目。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储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试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实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
2.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1)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项目资金购置优质冻精。(2)种公羊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品种符合当地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的养殖户、草畜联营合作社、养殖合作社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畜不得重复补贴。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其中湖羊种公羊不高于1000元/只,萨福克、杜泊种公羊不高于2000元/只)。
——《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相关产业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函〔2024〕16号)
3.强制免疫补助资金。(1)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继续支持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犬驱虫药投喂等动物防疫服务,保障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稳定。(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疫苗采购。支持采购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包虫病等强制免疫疫苗。支持采购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克州2024年集中政府采购疫苗公开招标价。(3)动物常见病防控。对各地采购7种使用量较大的常规疫病疫苗(羊三联四防疫苗、山羊痘疫苗、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II号炭疽芽孢疫苗、气肿疽疫苗、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给予部分补助,引导各级政府和经营者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提高常见病防控能力。
——《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新牧函〔2023〕1060号)
4.饲草料产业发展项目补助。支持养殖企业/合作社及饲草种植、收获、加工企业/合作社(享受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的不得重复享受);具备条件的区内科研院校、技术推广单位。优先支持自治区优质饲草产业技术体系成员单位。苜蓿地参照高产优质苜蓿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五年不得翻耕;其他一年生饲草料地参照粮改饲项目补助标准,从收储环节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50元;秸秆饲料化利用,参照粮改饲补助方式,从收储环节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40元;按照技术服务指导任务量对相关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给予补助。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优质饲草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牧函〔2024〕4号)
5.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申报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农办计函〔2023〕429号)
6.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每个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元。
——《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申报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农办计函〔2023〕429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草原畜牧业生产模式转变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等方案的通知》(新农办牧函〔2025〕16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2026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牧函〔2025〕583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支持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畜牧种业保护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牧〔2024〕125号)等相关政策内容。
十六、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
支持对象: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在新疆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申报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监管系统”)成功备案,享受补贴期间保持正式在册职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1.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1)棉纱及棉与其他纤维的各类混纺纱产品:南疆地区(含南疆五地州,下同)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40支以下600元/吨、40支以上(含40支)纱线640元/吨。(2)不含棉纤维的地产粘胶纱、毛纱、麻纱、地毯纱、聚酯纱(含包覆纱,不包括聚酯长丝)桑蚕丝等各类纯纺或混纺纱线: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560元/吨。(3)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纺织企业利用新疆地产棉纱、粘胶和聚酯产品等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900元/吨,利用超过50%以上的非地产纱线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500元/吨。
2.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对使用地产聚酯纤维长丝、短纤在疆内就地转化为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的纺织企业,给予100元/吨的地产化纤原料使用补贴。
3.服装等产品销售和设计补贴。(1)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不包含绳、索、带、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等)、服饰配件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同期实现销售额的6%予以补贴。(2)对承接疆内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南疆地区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10%给予补贴。(3)支持园区、产业集群、企业建设或联合建设服装、家纺设计中心或数字化设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等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组团参加亚欧博览会、国内外服装展会及宣传新疆服装品牌等活动予以支持。
4.企业生产用电补贴。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3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5.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1)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2000-3000元(不含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年1月1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一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2)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200元的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2年。
6.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100%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2400元给予补贴;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
8.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职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
9.企业贷款贴息。按照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10.纺织印染补贴。(1)无水少水等新型印染技术投资补贴:对采用《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的印染工艺《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推广应用的无水少水印染新技术、新工艺、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并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排放要求,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2)印染投资项目专项补贴:对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按照国家《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规范条件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国家印染规范公告以及新建印花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3)印染专项补贴:对纺织印染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5%以上、且废水和盐排放达标,按企业实际印染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3元的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为提高印染产品疆内使用率,促进产业链延伸,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求。2024年印染产品未达到疆内使用率50%、2025年未达到70%的纺织印染企业,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减半补贴。(4)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对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印染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1.8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印染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5万吨为上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24〕268号)
11.纺织服装企业补贴。①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混纺纱及混纺织布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②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服装、家纺、针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③对在疆纺织企业实现从棉纺向混纺转变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④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级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⑤支持重点纺织服装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共建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每个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⑥对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精梳纯棉纱或棉混纺纱予以销售补贴,60支以下50元/吨,60支(含)以上100元/吨,80支(含)以上150元/吨,100支(含)以上200元/吨。⑦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以向西市场为重点的国际纺服中心或吸引规模化平台公司落地,按照中心或入驻企业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26号)
十七、农产品生产加工扶持政策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的耕地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作物以种植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补贴对象为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1)中央财政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2)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补齐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后,实施小麦种植一次性补贴,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3)其农作物补贴需由地方财政出资。
——《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计〔2023〕14号)
2.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2021〕94号)
3.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给予80%的财政保费补贴。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南疆四地州的核桃、枣、杏、葡萄、苹果、巴旦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财规〔2022〕10号)
4.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78号)
5.对从事设施农业(种植业、渔业)、瓜菜产业的龙头企业,在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发展加工流通、冷藏保鲜,提升产能和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贷款,采取先贷后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新农产〔2023〕126号)
6.在新疆继续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并完善实施措施,2023-2025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
7.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交售量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陆地棉交售量补贴标准的1.4倍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2号)
8.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办安〔2021〕15号)
十八、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扶持政策
认定范围及条件:①在克州范围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②少数民族职工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企业。③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销售额占上一年民族贸易企业全部销售额20%以上的企业。
贴息政策。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具体以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的贴息水平为准。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1.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2.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预〔2022〕76号)
十九、文旅工程提升政策
1.文旅工程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区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四省藏区项目可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社会〔2019〕124号)
2.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类政策。(1)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最高限额为2亿元。(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3)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最高限额为 0.5亿元。(4)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
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类政策。(1)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2)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
——《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374号)
二十、生态修复项目政策
1.防沙治沙项目优惠政策。明确防沙治沙项目资金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先干后补、干好再补“以奖代补”的模式支持治沙主体参与防沙治沙工作,按照定额,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对治沙主体给予资金补助;“预拨+清算”的模式支持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的防沙治沙任务,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据实结算。鼓励支持环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五地(州)45个县市(含3个新设县),在“三北”工程六期任务以外,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新增治理任务。包括:截至目前农牧民已实施的“先建后补”、2025年春季企业(合作社)已实施的“以奖代补”治理任务以及计划于2026年实施的“预拨+清算”项目。根据《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投资估算指南(2024版)》。“先干后补、干好再补”“以奖代补”的模式采取定额补助,“预拨+清算”的模式据实测算资金额度,核算单价不超过单项措施单位面积工程费用估算上限。
——《关于开展2026年自治区财政支持阻击战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林生字〔2025〕110号)
——《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总体方案》(新党发〔2024〕7号)
——《支持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的九条措施》(新党厅字〔2024〕58号)
——《关于自治区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实施措施》(新财资环〔2024〕125号)
2.设立“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加强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设立“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支持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用于退化林修复、退化草原修复、中幼林抚育、湿地保护修复等;支持巩固防沙治沙成果,用于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护、浇水、补植等;支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支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示范,对推动示范、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开展防沙治沙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奖补。资金聚焦重点、突出难点,强化对重大任务、关键环节的保障力度,提高政策精准性。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4〕31号)
二十一、生态环境领域环评政策
1.涉及畜牧业(03)的项目,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和其他畜牧业(039)(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其中,生猪养殖项目须按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相关专项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新环环评发〔2020〕20号)的要求执行。
2.涉及农副食品加工业(13)的项目,包括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植物油加工(133)、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水产品加工(136)(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3.涉及食品制造业(14)的项目,包括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及发酵制品制造(146)和其他食品制造(14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4.涉及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的项目,具体为印刷(231),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5.涉及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的项目,包括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以及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6.涉及通用设备制造业(34)的项目,包括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和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7.涉及专用设备制造业(35)的项目,包括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以及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8.涉及汽车制造业(36)的项目,包括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及挂车制造(366)和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9.涉及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的项目,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航空及航天器设备制造(374)、摩托车制造(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以及潜水救捞等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10.涉及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的项目,包括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和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11.涉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的项目,包括计算机制造(391)、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12.涉及仪器仪表制造业(40)的项目,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和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13.涉及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的项目,具体为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不含供应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14.涉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项目,具体为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15.涉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项目,包括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和人工湿地(11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旅游开发(115),影视基地建设(116)以及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121),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均为报告表。
16.涉及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的项目,包括等级公路(130)(不含维护、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国防交通保障项目及改扩建四级公路)和城市道路(131)(不含维护、支路、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
二十二、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政策
根据国家关于氢能产业发展、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新增负荷为支撑、就地就近消纳为重点、系统调节能力为依托,研究提出新能源规模化制氢、油气行业增产扩绿、产业园区低碳转型、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发展、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引导自备机组转型、鼓励自备电厂绿电替代、支持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等9个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重点推进方向,体系化、系统化推进新能源、电网、负荷和储能建设,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1.开展新能源规模化制氢。(1)贯彻落实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立足规模化生产、应用清洁低碳氢能,在新能源资源条件好、发电成本低、氢能储输用等产业发展条件比较好的区域,一体推进绿氢(氨等)制、输、储、用,加快绿氢在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推广应用,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2)对年产1万吨以上绿氢的企业,可按生产氢(氨)全年实际用电量配置新能源发电规模,年产1万吨氢气配置15万千瓦光伏规模(风电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折算)。所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用消纳。制氢项目原则应布局在氢能产业发展示范区内,氢生产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应为同一投资主体。(3)鼓励制氢项目加快前期及建设进度,对2024年8月底前满负荷生产的绿电制氢项目,准许项目业主新建同等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且所发电量可并网消纳。电网消纳部分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2小时时长配置储能规模。2024年8月后建成的制氢项目,配置新能源规模退坡。
2.推动油气行业增产扩绿。(1)按照国家《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35年)》要求,鼓励中石油、中石化等驻疆油气开采企业以新能源电力替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及储备等环节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支持油气行业用能清洁低碳转型。对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新增油气商品供应量优先在当地利用。(2)推进油田所在矿区及周边区域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将新能源融入油气勘探开发加工全产业链,形成油气领域与新能源产业融合互补发展新格局。(3)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每替代1亿立方米天然气量,可配套年发电量10亿千瓦时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每万千瓦风电或光伏平均发电量折算。所发电量通过企业电能替代天然气加热炉、天然气制氢等项目消纳,满足油气田提高电气化率等新增用电需求。(4)建设油气与新能源同步开发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增储上产。按油气增储上产中新增用电量,配套新能源发电规模,所发电量全部由新增油气开发生产项目自用消纳。
3.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1)鼓励产业园区与新能源集聚区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主动承接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的高载能行业,积极引进落地玄武岩纤维、碳化硅晶须、人工钻石、刚玉、纳米微晶板等新材料产业。对园区及周边为园区服务的相关产业新增用电量,通过新能源项目建设予以保障。发挥园区主体作用,引导园区内不同用能企业错时用电,增强区域电网自调节能力,提高配套新能源利用率,打造绿色低碳园区。(2)由各地、州、市依据园区新增用电负荷所需用新能源电量,布局新能源集聚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3)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9×(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1。(4)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量,需由园区内新增用电负荷全部消纳,并由园区主管部门承诺新增用电项目、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用。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可为园区或园区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业主单位。
4.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1)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州、市一体规划布局抽水蓄能与新能源项目,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加快推进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当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准条件时,在电网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区域给予配套新能源规模支持,弥补抽水蓄能项目业主在前期推进中投入。(2)为使项目业主在抽蓄项目建设期间有收益,项目开工当年承诺年度入统投资2亿元以上,配置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5%的新能源规模;第1台发电机组并网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规模。核准后3个月内开工的项目,每提前1个月开工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3)配套新能源建设规模要与系统调节能力相结合。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前,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的,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配建2小时时长的储能规模;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新能源项目申报时,项目业主承诺新能源项目及抽水蓄能项目合理建成期限。如项目未履诺建成,每延迟1个月,并网调试后发电出力上限在并网容量基础上减少20%,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5.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建设。(1)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负荷密集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节点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储能合理投资回报。(2)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新能源项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或共享储能。(3)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4)鼓励煤电机组灵活改造。在役煤电机组纳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的,根据新能源与煤电机组等效出力情况,以改造后煤电机组新增调峰能力的1.5倍配套新能源规模。积极鼓励通过热电解耦等创新方式增加机组调峰能力。单个煤电机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联合体形式共同开展新能源项目建设。
6.鼓励自备机组转公用电源。企业提出燃煤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并明确转为公用电源的时间、电网接入方式等事项,按照自备机组规模的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后,实施灵活性改造的,按灵活性改造标准,继续给予新能源规模配置。
7.鼓励自备电厂绿电替代。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主动压减30%以上自发自用燃煤电量,可配置新能源规模为:2×自备机组规模×(燃煤自备机组最大发电小时8760小时-承诺压减后的年利用小时数)/8760。企业压减自发自用燃煤电量的,由企业自主承诺,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报备,并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上公示,同时在燃煤自备机组发电端安装相应计量仪确定,由地(州、市)电网公司负责核实。企业应就近建设新能源项目,推进用能需求绿电替代。新能源项目运营期内,如燃煤自备电厂停用,应购买、租赁、新建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调峰设施或采取调整用电负荷措施保障顶峰能力。
8.支持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精神,为加快与新能源电源配套的电网建设,适度减轻电网企业投资压力,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电网建设压力,保障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二十三、新能源价格机制有关政策
1.推出煤电价格改革方案。印发实施《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加快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
2.打通电价传导渠道。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工商用户按照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实现发、用电价格顺畅传导。
3.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规定,将我区2021年起投产的新能源平价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发电量全部纳入电力市场,目标上网电价0.262元/千瓦时。
4.分类稳妥推进实施。新建项目疆内实际交易电价低于市场均价(按年度直接交易均价,下同),按照市场均价与0.262元/千瓦时的价差给予电价支持;疆内实际交易电价高于市场均价,按照实际交易电价与0.262元/千瓦时的价差给予电价支持;价差部分由大工业用电顺价均摊。当市场均价达到或超过0.262元/千瓦时,不再给予电价支持。2021年以前年度建成的项目上网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5.加大消纳责任考核。引导企业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对孤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企业及其他能效水平低、污染大的大工业用电企业,2022年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在全疆平均水平上上浮5个百分点,努力推动重点用能企业提升新能源用电占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2〕185号)
二十四、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政策
201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公布了沿边重点地区名录,其中,沿边国家级61个公路口岸中,我州伊尔克什坦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列第23、24位;28个边境城市中,我州阿图什市列第6位。《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了推进兴边富民、改革体制机制、调整贸易结构、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升旅游开放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等8个方面共31条政策措施。其中: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加强边民互市点建设,修订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自行颁布或实施的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和行政规章。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国家在沿边重点地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根据跨境经济合作区运行模式和未来发展状况,适时研究适用的税收政策。加强与相关国家磋商,积极稳妥推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
2018年8月,自治区已经批准在伊尔克什坦口岸启动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发展试点工作。试点政策为:进入互市贸易区的商品不受金额限制,在互市贸易区内进行查验,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符合海关监管目录的商品按照《边民互市进口“生活用品”目录》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予以核定。
二十五、克州项目要素保障优势
1.土地要素
(1)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阿图什市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的土地等别为十五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伊口岸园区一区段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0元/平方米,二区段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70元/平方米。
(2)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前提是符合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两个要素,详见国土资发〔2009〕56号)
(3)“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前提是符合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详见国土资发〔2009〕56号)
(4)“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前提是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详见国土资发〔2009〕56号)
(5)“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土地等别 |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 自治区规定 |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单位:元/平方米(万元/亩) | 优先发展产业按70%(国土资发〔2009〕56号) |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50%执行 |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按15%执行 | 城市规划 区内国有 未利用地 按50%执行 |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地按15%执行 | ||
阿图什市 | 14 | 14 | 84 | ≥58.8 | ≥42 | ≥12.6 | 原文件 废止 | 暂无最新文件 |
阿克陶县 | 15 | 10 | 60 | 42 | 30 | 无文件 | ||
乌恰县 | 15 | 10 | 60 | 42 | 30 | 无文件 | ||
阿合奇县 | 15 | 10 | 60 | 42 | 30 | 无文件 | ||
2.水电气要素
投资成本(阿图什市)
一、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单位:元/m³)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民用生活用水 | 2.26 | 阿发改字〔2025〕1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 | 3.41 | 阿发改字〔2025〕1号 |
特种行业用水 | 9.41 | 阿发改字〔2025〕1号 |
其他行业用水 | 0.91 | 阿发改字〔2025〕1号 |
二、天然气(单位:元/m³) | ||
居民用气 | 第一档为1.32 第二档为1.584 第三档为1.98 | 克发改规字〔2023〕2号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工商业生产、经营用气 | 1.8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汽车加气、CNN用气 | 市场调节价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集中供热用气 | 1.221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三、暖气费(单位:元/m2) | ||
暖气收费标准(建筑面积) | 居民21,办公、商业23 | 克发改字〔2008〕395号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元/m³) | ||
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1.25 | 阿发改字〔2025〕1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2.25 | 阿发改字〔2025〕1号 |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9.00 | 阿发改字〔2025〕1号 |
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不征收 | 阿发改字〔2025〕1号 |
五、垃圾清运费 | ||
城市居民垃圾清运费 | 1.4元/人月 | 阿计改字〔2006〕24号 |
行政、企事业单位机关清运费 | 1.0元/人月 | 阿计改字〔2006〕24号 |
商业单位清运费 | 0.9/m³、月 | 阿计改字〔2006〕24号 |
临时摊点清运费(4平方米以内) | 10元/月 | 阿计改字〔2006〕24号 |
投资成本(阿克陶县)
水、天然气、供热价格表 | ||
一、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单位:元/m³)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民用生活用水 | 1.51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 | 2.01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特种行业用水 | 4.61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其他行业用水 | 0.9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二、天然气(单位:元/m³) | ||
居民用气 | 第一档为1.32 第二档为1.584 第三档为1.98 | 克发改规字〔2023〕2号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工商业生产、经营用气 | 1.8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汽车加气、CNN用气 | 市场调节价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三、暖气费(单位:元/m2) | ||
暖气收费标准(建筑面积) | 居民:20 非居民:22 | 陶计字〔2008〕95号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元/m³) | ||
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0.9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2.4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4.4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 | 陶发改字〔2021〕566号 |
五、垃圾清运费 | ||
城市居民垃圾清运费 | 1元/人/月 | 陶计字〔2006〕104号 |
行政、企事业单位机关清运费 | 1元/人/月 | 陶计字〔2006〕104号 |
商业单位清运费 | 加工生产类12元/月·点,如面粉加工、清油加工;畜类屠宰点50元/月·点 | 陶计字〔2006〕83号 |
临时摊点清运费(4平方米以内) | 10元/月/摊点 | 陶计字〔2006〕83号 |
公共场所清运费(按使用面积) | 0.2-0.5元/月·点·平方;影剧院、诊所、旅馆、商店、话吧、网吧、游戏厅0.2元/月·点·平方;食堂、理发、美容、洗浴0.5元/月·点·平方 | 陶计字〔2006〕83号 |
投资成本(乌恰县)
水、天然气、供热价格表 | ||
一、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单位:元/m³)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民用生活用水 | 1.75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 | 3.61 | 恰发改字〔2014〕32号 |
特种行业用水 | 5.62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其他行业用水 | 0.95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二、天然气(单位:元/m³) | ||
居民用气 | 第一档为1.22 第二档为1.464 第三档为1.83 | 克发改规字〔2023〕2号 克发改字〔2023〕180号 |
工商业生产、经营用气 | 工业用气:1.49 商业用气:1.56 集中供热:1.36 | 克发改字〔2025〕206号 |
汽车加气、CNN用气 | 市场调节价 | 克发改字〔2023〕180号 |
三、暖气费(单位:元/m2) | ||
暖气收费标准(建筑面积) | 居民:23 非居民:27;低保户:21 | 恰发改字〔2024〕82号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元/m³) | ||
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0.5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0.7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1.5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 | 恰发改字〔2024〕32号 |
五、垃圾清运费 | ||
城市居民垃圾清运费 | 2元/月/人 | 恰发改统字〔2021〕135号 |
行政、企事业单位机关清运费 | 1元/月/间 | 恰发改统字〔2021〕135号 |
商业单位清运费 | 0.5元/月/平方米 | 恰发改统字〔2021〕135号 |
临时摊点清运费(4平方米以内) | 0.8元/天 | 恰发改统字〔2021〕135号 |
投资成本(阿合奇县)
水、天然气、供热价格表 | ||
一、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单位:元/m³)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民用生活用水 | 1.61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 | 3.51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特种行业用水 | 6.51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其他行业用水 | 1.01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二、天然气(单位:元/m³) | ||
居民用气 | 第一档为2.45 第二档为2.94 第三档为3.675 | 克发改规字〔2023〕2号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工商业生产、经营用气 | 3.0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汽车加气、CNN用气 | 市场调节价 | 克发改字〔2025〕204号 |
三、暖气费(单位:元/m2) | ||
暖气收费标准(建筑面积) | 居民:23 非居民:25 | 阿发改字〔2019〕248号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元/m³) | ||
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0.85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非民用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 1.2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1.5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 / | 阿改发字〔2024〕102号、105号 |
五、垃圾清运费 | ||
城市居民垃圾清运费 | 0.08元/㎡ | 阿计价字〔2003〕7号 |
行政、企事业单位机关清运费 | 0.05元/㎡ | 阿计价字〔2003〕7号 |
商店、饭店、商业铺面营业面积 100㎡以下的清运费 | 1元/㎡ | 阿计价字〔2003〕7号 |
商店、饭店、商业铺面营业面积 100㎡以上的清运费 | 0.6元/㎡ | 阿计价字〔2003〕7号 |
用电类别 | 电价(元/千瓦时) |
居民生活电价 | 0.49 (政府补贴0.1,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 |
农业电价 | 0.312 |
纺织、劳动密集型批复企业电价 | 0.38 |
电网与电网网互供电价(趸售) | 0.305 |
工商业电价 | 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直接向发电企业或销售公司购电,对暂未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以代理方式从电力市场购电。电网企业将在每月末3日前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并按代理用户次月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
二十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农林牧渔草产品开发、生产和加工(含葡萄酒、饮料),花卉、芳香植物、沙生植物的生产及深加工,耐盐碱特色品种选育、推广和种植
2.农业资料(化肥、高效安全环保农药、农用化工产品、高效鱼畜饲料等)开发生产
3.农林牧草等作物种植、养殖、精深加工、采收等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以及相关农牧机械设备组装和相关零部件的开发、制造
4.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5.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水)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微咸水(2-10g/L)技术开发、利用,池塘鱼菜共生
6.设施渔业,冷水鱼引进培育等新疆本地驯化水产品种养殖开发、应用与生产
7.绿色有机食品、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含乳制品)的开发与生产
8.纺织服装产业,化学纤维制造,产业用纺织品和可带动群众就业的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地毯、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消费电子生产
9.幅宽3.2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8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10.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
11.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12.演艺设备、乐器制造、销售
13.冰雪装备及用品研发制造
14.医疗卫生产品、化学原料药(含中间体)研发和生产,新疆特色中医药研发、生产
15.绿色煤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含聚甲醛、聚四氢呋喃、醋酸、合成气制草酸酯、草酸酯加氢、乙二醇、复合肥、三聚氰胺、碳酸二甲酯(DMC)、二甲基二硫、对苯二甲酸(PTA)、聚乙交酯(PGA)、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1,4-丁二醇(BDO)等)
16.超深层油气勘查开发、装备制造和技术工程服务
17.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工程塑料、合成树脂、塑料板、管及型材等制造
18.钒钛磁铁矿开发、选冶联合工艺生产、综合利用及深加工
19.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钛、锑、镁、稀有金属和稀散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20.废铁、废钢、废旧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
21.高性能轴承钢、齿轮用钢、冷镦钢、合金弹簧钢、工模具钢、管线钢、耐磨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温合金,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轴承、齿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22.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3.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
24.高纯铝生产及其深加工,铝基、钛基结构材料、变形材料(高性能合金、航空航天用合金、型材及配件等)、铝基电子电工功能材料(电子铝箔、电极箔、LED蓝宝石用粉体、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用材料、光伏导电铝银浆粉体材料等)研发及生产,再生铝及铝的固废循环利用及处理
25.钾盐勘探开采及卤水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26.碳基、硅基、氟基新材料,新型结构陶瓷材料,以及纳米材料、高纯功能性新材料、岩纤维及其制品、气凝胶等高端新功能材料、试剂开发、生产
27.新型环保建材生产,废弃物烧结新型墙体、部件及道路用建材生产
28.风力、光伏、光热等清洁能源发电场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系统及零部件制造
29.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传动链、机舱、高速叶片、叶轮、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30.高压输变电、新能源输变电及控制系统设备研发及制造
31.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32.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3.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34.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35.汽车零部件生产
36.低空经济,包括通用航空器、无人机及其零部件组装、维修、运营和制造
37.工业废气资源化综合利用及下游产品(二氧化碳、煤气、二氧化硫、氮气、氨气、氩气,以及三氯氢硅、氟化氢有机气体)开发与生产
38.超临界二氧化碳发电技术及系统配套设备研发与生产
39.完成抽汽蓄热改造和磁悬浮鼓风机脱硫技术应用的供热锅炉、煤电机组制造,余热(冷)、余压、压差、储热(冷)等技术开发应用
40.农用塑料的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41.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42.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服务
43.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44.物流商流一体化管理项目、货物分拨中心、智能场站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等)的运营
45.分布式本地仓、边境仓的运营
46.物流包装业
47.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
48.生产原料及产成品的跨区域管道输送工程运营
49.5G、移动互联网、卫星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雷达等开发建设及运营
50.数字能源管理、数字节能技术等软件开发,信息化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1.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52.医院、卫生院、诊所等提供的疾病诊断、治疗服务
53.与新疆接壤国家的跨境游经营
54.优秀文化资源、文娱数字化开发,动漫、创意设计,传统文化典籍、文物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网络化转化开发,数字艺术、云展览和沉浸式体验等新型业态
55.特色音乐剧、话剧、舞剧、舞蹈、杂技、演艺
56.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57.现代马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