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
支持对象: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在新疆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申报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监管系统”)成功备案,享受补贴期间保持正式在册职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1.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1)棉纱及棉与其他纤维的各类混纺纱产品:南疆地区(含南疆五地州,下同)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40支以下600元/吨、40支以上(含40支)纱线640元/吨。(2)不含棉纤维的地产粘胶纱、毛纱、麻纱、地毯纱、聚酯纱(含包覆纱,不包括聚酯长丝)桑蚕丝等各类纯纺或混纺纱线: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560元/吨。(3)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纺织企业利用新疆地产棉纱、粘胶和聚酯产品等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900元/吨,利用超过50%以上的非地产纱线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500元/吨。
2.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对使用地产聚酯纤维长丝、短纤在疆内就地转化为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的纺织企业,给予100元/吨的地产化纤原料使用补贴。
3.服装等产品销售和设计补贴。(1)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不包含绳、索、带、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等)、服饰配件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同期实现销售额的6%予以补贴。(2)对承接疆内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南疆地区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10%给予补贴。(3)支持园区、产业集群、企业建设或联合建设服装、家纺设计中心或数字化设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等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组团参加亚欧博览会、国内外服装展会及宣传新疆服装品牌等活动予以支持。
4.企业生产用电补贴。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3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5.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1)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2000-3000元(不含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年1月1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一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2)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200元的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2年。
6.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100%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2400元给予补贴;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
8.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职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
9.企业贷款贴息。按照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10.纺织印染补贴。(1)无水少水等新型印染技术投资补贴:对采用《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的印染工艺《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推广应用的无水少水印染新技术、新工艺、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并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排放要求,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2)印染投资项目专项补贴:对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按照国家《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规范条件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国家印染规范公告以及新建印花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3)印染专项补贴:对纺织印染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5%以上、且废水和盐排放达标,按企业实际印染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3元的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为提高印染产品疆内使用率,促进产业链延伸,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求。2024年印染产品未达到疆内使用率50%、2025年未达到70%的纺织印染企业,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减半补贴。(4)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对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印染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1.8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印染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5万吨为上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24〕268号)
11.纺织服装企业补贴。①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混纺纱及混纺织布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②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服装、家纺、针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③对在疆纺织企业实现从棉纺向混纺转变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④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级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⑤支持重点纺织服装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共建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每个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⑥对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精梳纯棉纱或棉混纺纱予以销售补贴,60支以下50元/吨,60支(含)以上100元/吨,80支(含)以上150元/吨,100支(含)以上200元/吨。⑦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以向西市场为重点的国际纺服中心或吸引规模化平台公司落地,按照中心或入驻企业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