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扶持政策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扶持政策
认定范围及条件:①在克州范围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②少数民族职工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企业。③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销售额占上一年民族贸易企业全部销售额20%以上的企业。
贴息政策。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具体以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的贴息水平为准。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1.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2.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预〔2022〕76号)
